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民终3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营州路**。
法定代表人:布海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红岩,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县。
原审第三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v>
法定代表人:朱清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尚书,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朝**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与朝**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存在争议,因本案所涉工程款数额较大并且相关证据较多,可向当事人释明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另外,从相关证据看,杨子山生前参与施工,朝**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提出杨子山为实际施工人,杨子山已去世,本案可能涉及杨子山的继承人等其他权利人,有必要征询相关人的意见,以查明相关事实,妥善作出处理,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玉华
审 判 员 姜永涛
审 判 员 王海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丽南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