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执6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坤。
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其中查封了被执行的车位,但现已流拍,现在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子华
审 判 员 黎祥有
审 判 员 沈红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尤续杰
书 记 员 张清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