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盐边县天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民初1700号
原告: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6699772E。
法定代表人:王文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女,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市盐边县天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7606708R。
法定代表人:邹华.
被告:姜伟,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青,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0986036
被告: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69699361X6.
法定代表人:谢都举
第三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江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0032999K。
法定代表人:张云
原告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盐边县天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姜伟、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