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盐边县天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民初1760号
原告: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6699772E。
法定代表人:王文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女,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市盐边县天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7606708R。
法定代表人:邹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青,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0986036
被告: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江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0032999K。
原告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盐边县天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杨明均
审判员 严天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