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某某、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5950XJ。
负责人:王彬,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户籍地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江南二路二村春花小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0032999K。
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5774.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2490元,执行费3699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院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走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林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其所有的房屋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因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本院查封的财产,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我院的财产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4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