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执6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执恢17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攀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攀国用(2011)第00132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作出(2013)攀执字第16-10、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部分房产、车库予以查封;作出(2013)攀执字第16-12号执行裁定书对攀国用(2011)第00132号土地使用权予以续查封;作出(2017)川04执恢17号之三、之四、之七、之八、之十、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对已查封的房产、车库及土地进行续查封,现该案指定本院执行,原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自动转为本院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位、仓库等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通过淘宝网进行了网络拍卖,金玉玲于2021年8月17日以63000元拍得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1栋地下A32号车库,肖云于2021年8月17日以63000元拍得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1栋地下A29号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1栋地下A29号车库、A32号车库分摊土地面积的查封;
二、将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1栋地下A32号车库过户给金玉玲;
三、将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1栋地下A29号车库过户给肖云。
四、上述车库、房屋分摊土地面积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定为准,对攀国用(2011)第00132号土地使用权剩余土地面积继续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祥有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秦盛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尤续杰
书 记 员 张清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