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419号
原告:朔州市晋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豪德市场9街**。
法定代表人:付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正富,灌南县长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沪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戴南
镇陈祁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华艮山,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朔州市晋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沪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朔州市晋丰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朔州市晋丰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震
人民陪审员 成丽丽
人民陪审员 成明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