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民初9号
原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办公楼20楼-22楼。
法定代表人:陈想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5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93元,减半收取69,546.5元,由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满国石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