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28号原农机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2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合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的施工地点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因此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与***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对此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