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再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国桢路19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变电街93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辽06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辽民申41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其已与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一审案件受理费42839元,由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国兴
审判员  徐 蕙
审判员  韩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