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执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变电街**。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恩伟,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国祯路**div>
法定代表人:车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敏,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604执7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君
执行员 孙 雷
执行员 尚丽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