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民初171号之二
原告: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变电街93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国桢路1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丹东市元宝区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3元,减半收取18551.5元,由原告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柯丁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