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民初171号
原告: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变电街93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国桢路1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县。
原告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的土地使用权。原告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丹东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方华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柯丁
书 记 员  汤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