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603执47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母家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2017)辽0603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3833100元,利息及诉执费用。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附属设施)、及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拍卖总价款为35247026元。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本案总执行价款为17490743元,该款已从拍卖价款中支付,办理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一并从拍卖价款中支付,余下拍卖款项由其他执行案件提取。本案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603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陶占华
执行员  葛 威
执行员  王翰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英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