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董连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