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某某建设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3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辽0603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6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2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2年2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查封的房屋外)。
三、2022年6月29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2年3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查封的房屋暂不能处理外),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手段,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朋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