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商初字第0229-2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征(特别授权)。
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港锦江花园7号楼2单元1204室。
法定代表人邵荣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菲(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头圩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勇(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薛永江
人民陪审员  姚 翔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