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港锦江花园7号楼2单元1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头圩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润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5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