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执8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9855675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美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三江村五社上桂花坪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32701066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美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3民初266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泸州***美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对被执行人泸州***美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位于纳溪区三江村的停车场、公厕、厨房、竹楼产进行查封,但该不动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现暂时不便处置。后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泸州***美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采取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强制措施续行(延长期限)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