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8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灿,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9855675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