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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8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灿,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9855675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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