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180号
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9855675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33538.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川E×××××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BAYE2107FD851001)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33538.41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川E×××××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BAYE2107FD851001)。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