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7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灿,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9855675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