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B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9905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西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0182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5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