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初1309号
原告:**,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150185。
被告:张州南,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第三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金源购物中心2号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990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张州南及第三人***、贵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322153.33元予以退还(该受理费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为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