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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六国、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1237号 原告:贺六国,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双港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17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DP72LX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进,***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裕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醒狮镇高吏目村苦**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7UJUX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28日生,住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贺六国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双港劳务有限公司、贵州裕宏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贺六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51万元(暂定价值,最终以诉讼鉴定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加工设备装安装损失14万元及加工损失1万元。(以上共计6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贺六国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后,原告贺六国于2021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六国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双港劳务有限公司、贵州裕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六国负担;本院在立案时已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75元退还原告贺六国。 审 判 员 杨发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岑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