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4676号
原告:代加廷,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35844629。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柴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加廷诉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加廷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加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加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