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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