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358446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091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连*****路段桥***,被告找原告去干活。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摔伤,当时被告将原告送至市一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多处受伤,原告住院期间所花的费用都是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经法医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及三期后续治疗费等,原告多次找被告处理此事,至今未果。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诉称事故发生地在海州区**,被告***居住地在灌云县,连云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诉状所称事故发生在连*****路段,该地点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同时被告***居住在灌云县,故灌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我院既非侵权行为发生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我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灌云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钧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