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君安消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西城街(宏伟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君安消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16号智力大厦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上诉人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君安消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旺河区人民法院(2019)黑0712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认定案外人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围与被上诉人君安公司施工的部分消防工程存在重合,被上诉人君安公司存在未完工程,故上诉人泰达公司主张在扣除未完工程价款的基础上进行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在未查清未完工程价款的基础上,仅以上诉人泰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未完工程造价及申请鉴定已完工程造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工程款总价款为2200000元并进行判决不当,本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应当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未完工程价款,必要时可依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在查清被上诉人君安公司已完工程量及价款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旺河区人民法院(2019)黑0712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汤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9.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邵丽丽
书记员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