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704民初186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
被告: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黑龙江省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伊春市友好区。
原告***诉被告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房屋维修费20,0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6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我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友好区学府小区9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面积为73.45平方米。装修完成后同年8月份入住,同年12月份房屋开始返潮长毛。2016年5月被告给予维修,同年12月房屋还是返潮长毛,我再次找到被告,他们开始推脱让我找物业,经多次协商无果,故起诉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我公司之前给原告维修过房屋,现因房屋已移交当地林业局,故我公司不同意给付原告维修费20,000.00元或再行维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以123,396.00元价格购买位于友好区学府小区9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建筑面积73.45平方米。入住后发现房屋返潮长毛,经被告维修后仍返潮长毛,原告再次找被告时以房屋移交当地林业局为由拒绝维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购得房屋入住后发现质量存在问题,返潮长毛,请求被告维修是合理请求,现主张被告给付维修费20,000.00元或退房的请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