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分公司、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781民初353号
原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正阳大街261号。
负责人:吴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启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西城街(宏伟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江网络铁力公司)与被告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江网络铁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被告泰达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江网络铁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泰达建筑公司向龙江网络铁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泰达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龙江网络铁力公司与泰达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合同,泰达建筑公司将铁力市绿色家园一期有限电视配套工程发包给龙江网络铁力公司,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20,000元,龙江网络铁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交付给了泰达建筑公司,泰达建筑公司支付了120,000元工程款,尚欠10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施工地点铁力市绿色家园小区。签订合同后,龙江网络铁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并交付泰达建筑公司使用至今。龙江网络铁力公司一直向泰达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但泰达建筑公司却一直以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拖欠配套费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泰达建筑公司答辩称,泰达建筑公司与本案无关。王永久开发建设铁力市绿色家园小区工程,当时王永久准备借用泰达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后期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王永久没有使用泰达建筑公司的资质施工。绿色家园小区工程的建设单位不是泰达建筑公司,小区工程施工与泰达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龙江网络铁力公司提供的施工协议中盖有“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家园小区项目经理部”的公章,该公章不是泰达建筑公司的公章,泰达建筑公司也没有授权王永久成立项目部,该项目部的公章是王永久私自刻造的,泰达建筑公司对该项目部公章不认可,该项目部公章不代表泰达建筑公司。王永久用项目部公章与龙江网络铁力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只能代表王永久个人,龙江网络铁力公司施工的工程与泰达建筑公司无关。龙江网络铁力公司起诉要求泰达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错误。综上所述,泰达建筑公司不是该工程的发包单位,龙江网络铁力公司起诉泰达建筑公司属诉讼主体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龙江网络铁力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龙江网络铁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铁力有限电视施工协议书一份,拟证实2011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了该份协议,泰达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龙江网络铁力公司,合同第二条约定按每平方米11元计算,工程款暂定为418,000元。泰达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签订协议时泰达建筑公司并不知情,该工程与泰达建筑公司无关,该项目公章是王永久私自刻制的,未经泰达建筑公司同意,该公章是无效公章,不能代表是泰达建筑公司。本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2.结算单一份,拟证实经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共计22343.54平方米,经双方协商确认案涉工程按20000平方米计算工程量,工程价款为220,000元。泰达建筑公司质证认为,泰达建筑公司不是承建单位,未参与绿色家园小区施工,无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本院认为,该结算单无任何单位公章,亦无任何人员签字,系龙江网络铁力公司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3.案涉工程图纸一份,拟证实案涉工程绿色家园一期包括B1、B2、B3、B4、B5、B6栋楼。泰达建筑公司认为,泰达建筑公司不是承建单位,未参与绿色家园小区施工,无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本院认为,该工程图系龙江网络铁力公司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4.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拟证实案涉工程已经交付泰达建筑公司使用。泰达建筑公司认为,泰达建筑公司不是承建单位,未参与绿色家园小区施工,无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实案涉小区住户已经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20日龙江网络铁力公司与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家园小区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施工协议书,约定将绿色家园一期工程承包给龙江网络铁力公司,每平方米11元,工程款初步计算为418,000元,最后按实际发生建筑面积决算,王永久在该协议上签字。
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中甲方公章显示为“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家园小区项目经理部”,泰达建筑公司否认该公章与其有关,龙江网络铁力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该公章与泰达建筑公司有关,无法证实该施工合同的甲方为泰达建筑公司。龙江网络铁力公司与泰达建筑公司之间未形成合同关系,泰达建筑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驳回龙江网络铁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 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侯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