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23民初100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汤旺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现住汤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理诉讼,参与调解,代为承认,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西城街艺恒小区泰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理诉讼,参与调解,代为承认,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高俭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俭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