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执保538号
申请人:双峰县城乡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国藩大道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321072645828R。
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龙凤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431302MB0P13787F。
关于申请人双峰县城乡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5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人民政府或财政所名下的银行帐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545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荣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妙
书 记 员 黄如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