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3民初13642号
原告:河南品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洛河路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89HM96。
法定代表人:陈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儒梦,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商云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铭功路**豫港大厦**会信用代码:914101030626609010。
法定代表人:丁琨。
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天府宝座******码:91510104584965032D。
法定代表人:王飞。
原告河南品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万商云集科技有限公司、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品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儒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万商云集科技有限公司、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品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商标注册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582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3日,原告经被告电话营销获悉被告能够为其申请注册“品学教育”商标。原告与被告就“品学教育”商标进行协商,被告在查询核实后向原告承诺“品学教育”能够成功申请35类、41类注册商标。原告基于对专业代理机构的信任和被告的承诺,与被告达成商标代理合意。原告支付商标代理费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诱导原告支付了以确保商标注册期间优先权的其他费用。但是“品学教育”商标并未如被告承诺的成功申请35类、41类所有项目。被告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虚假承诺并以各种理由诱导原告支付与注册商标不相关的其他费用,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却在答应后又多番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州万商云集科技有限公司、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郑州万商云集科技有限公司、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郑州万商云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0月29日达成“品学教育”35类、41类商标注册代理合意,签订服务合同两份,每份服务费用1600元,共计3200元。原被告达成的商标申请类别的合意为:张贴广告(3501)、广告宣传本的出版(3501)、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电视广告(3501)、广告代理(3501)、户外广告(3501)、人员招收(3504)、复印服务(3506)、报刊剪贴(3506);教育(4101)、培训(4101)、家教服务(4101)、演出(4105)、书籍出版(4104)、综艺表演(4105)、组织体育比赛(4102)、书法服务(4105)、教育考核(4101)、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且原告明确提出因组织体育比赛(4102)商标类别对原告公司没有作用,要求作出更改。经原告查询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被告为原告申请的商标类别为: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4105-410031);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410036)。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3505-350069);寻找赞助(3508-350102)。原告河南品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公司经营范围系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被告为原告申请的品学教育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与原告在缔约时协商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企业商业信誉认证申报,产品金额20000元/5年。《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协议》未经原告公司盖章确认,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费用20000元。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原告需要进行企业商业信誉认证,声称该认证是国家认可的权威认证,且每个品牌只能认证一次。然而原告之后得知企业商业信誉认证系民间组织“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作出,并不具备专业性、权威性。而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工商企业、制造企业和流通企业、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与旅游企业、金融企业等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属于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可以进行信用评级的机构不止一家,信用证书是由第三方评级机构而不是政府部门颁发的。原告认为被告系利用其知识盲区诱导其签订《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协议》,该协议应撤销。
2019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品学教育.网址服务合同》,注册费用35000元/10年。该合同未经原告公司盖章确认,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费用35000元。原告付款后才发现被告声称的线上品牌认证合同只是一个网址注册,与商标注册与商标异议毫无关联。被告承诺线上申请不成功全额退款,且后期经沟通后答应原告退款。原告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以及《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文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要求原告进行的“企业商业信誉认证申报”和“品学教育·网址”域名申请,并不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必要流程,也不能确保原告商标注册的优先权,排除其他机构的异议申请。被告告知原告为了确保成功注册商标应当进行贯标,并表示公司可以垫付部分费用。
另查明: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系被告郑州万商云集科技有限公司,而原告的付款凭证显示的收款户名及进行商标申请的代理公司均为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原告起诉时,能够在商标局官网上查询到品学教育商标初审公告,但该初审公告上的类别并非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商标注册代理合议,与合同目的不符。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标注册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向被告足额支付服务费,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专业机构,对于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理应较为熟悉,故其除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负有及时、准确的完成商标申请事宜义务甚至抢注义务,以便最大限度的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目的能够实现。本案中,双方在沟通注册事宜时,原告结合自身经营范围,已明确告知被告需要注册的商标类别,后被告虽将“品学教育”进行注册申请,但其申请的商标类别不符合缔约时的约定,不论初审公告是否通过,均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之后,被告利用原告的知识盲区诱导其签订信用评价服务以及线上品牌认证、域名注册申请等合同,原告为此支付费用55000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和办理商标异议的要求,“企业商业信誉认证申报”、线上品牌认证、域名申请等并不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必要流程,也不能确保原告商标注册的优先权,排除其他机构的异议申请。故被告作为专业代理机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缔约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返还原告预交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商标注册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万商云集科技有限公司、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品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58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被告郑州万商云集科技有限公司、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剩余诉讼费627.5元,退回原告河南品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