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38号
原告:什邡市少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博大路9#内单层标准化厂房2#幢。
法定代表人:许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166号天府宝座A座6楼682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
原告什邡市少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什邡市少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什邡市少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什邡市少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什邡市少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巫 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