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3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166号天府宝座A座6楼682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

原告***与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巫 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