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3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166号天府宝座A座6楼682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
原告***与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巫 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