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终9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6号汇融国际广场1号楼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7号天台大酒店4楼4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映钊,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君,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商云集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博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商云集公司请求: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四川博奥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成都蓝海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成都蓝海公司)在履行《域名/邮箱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确认四川博奥公司有权解除《域名/邮箱服务合同》,理由为:(1)《域名/邮箱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所涉域名注册时间,成都蓝海公司在《域名/邮箱服务合同》签订后,于2015年为四川博奥公司注册的域名备案并未违反合同约定;(2)成都蓝海公司在签订《域名/邮箱服务合同》时,告知了四川博奥公司其申请的域名是否能够成功注册10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3)《域名/邮箱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为四川博奥公司“申请注册域名/或通讯网址”,成都蓝海公司已经为四川博奥公司成功申请注册了“西部审计验资.cn”,且登记在四川博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合同目的已经实现;(4)成都蓝海公司在2016年6月已为四川博奥公司的域名注册1年,实际仅少注册2年,成都蓝海公司已经如约履行了2/3以上的合同义务,不影响四川博奥公司其余8年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5)成都蓝海公司的违约行为仅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成都蓝海公司仅需向四川博奥公司承担退还640元服务费的违约责任。2.成都蓝海公司已如约履行完毕了《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合同义务。(1)《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签订后,2012年8月“西部审计验资”门户网站已由成都蓝海公司建成,四川博奥公司在《网站认可书》中予以确认;(2)成都蓝海公司已在2012年7月5日、8月14日为“西部审计验资”的门户网站的域名“xbsjyz.mobi”完成了注册,履行了注册的合同义务;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2015年7月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续费一次),因四川博奥公司未缴纳“西部审计验资”的门户网站及域名“xbsjyz.mobi”服务费,导致国家域名主管机关将该域名注销,一审法院认定西部审计验资网站不能正常运营系“西部审计验资.cn”域名未及时备案导致,系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及成都蓝海公司退还四川博奥公司48960元错误,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四川博奥公司辩称:1.《域名/邮箱服务合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虽先后签订,但该三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西部审计验资”行业门户网站设立及运营,三份合同是相互承接的,不能割裂开来。2.《域名/邮箱服务合同》第3.1条约定,成都蓝海公司的服务时间从四川博奥合同款项全部到达成都蓝海公司的银行账户第二日起算,四川博奥公司在该合同签订当日就将3200元合同款项全部支付,成都蓝海公司应该及时履行为四川博奥公司注册域名的义务,并按合同约定为四川蓝海公司注册域名10年,成都蓝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注册域名10年应属严重违约。3.(1)《网站认可书》是在“西部审计验资”行业门户网站上线运行前签订,实质上是对成都蓝海公司设计的“西部审计验资”行业网站的网页的认同,四川博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网站认可书》备注今天与XXXX就有关情况交流和沟通,故《网站认可书》不能证明成都蓝海公司履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2)“西部审计验资”行业门户网站一直无法正常打开和使用;(3)“西部审计验资”行业门户网站一直没有在工信部和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综上,成都蓝海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四川博奥公司设立、运营“西部审计验资”行业门户网站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致使四川博奥公司依托“西部审计验资”行业门户网站推广自己的目的不能实现,《域名/邮箱服务合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应该予以解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博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域名/邮箱服务合同》,判令成都蓝海公司退还四川博奥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3200元;2.解除双方签订的《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成都蓝海公司退还四川博奥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48000元;3.解除双方签订的《K+多屏产品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成都蓝海公司退还四川博奥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共计7800元;4.成都蓝海公司赔偿四川博奥公司预期商业收入损失25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6月6日,四川博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映钊与成都蓝海公司签订《域名/邮箱服务合同》,约定四川博奥公司向成都蓝海公司购买中文域名“西部审计验资.cn”注册,每年320元,注册年限10年,共计3200元。合同签订后,四川博奥公司按约支付费用3200元。
同年6月30日,刘映钊作为甲方与成都蓝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项目包括行业门户名称西部审计验资,域名xbsjyz.mobi,平台版本电脑版、WAP版;行业门户建设费用45000元,空间大小500M;行业门户开发费用享有优惠政策,此平台实收45000元,并从2013年6月30日起,以后每年收取域名空间服务费5000元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乙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完成后提交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网站设计制作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网站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网站修改意见完成后,甲方应签署《行业门户认可书》,乙方收到后,即正式向甲方提交网站……若在乙方完成并通知甲方后十日内,甲方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则视为甲方默认签订了《行业门户认可书》;在甲方注册的域名完成备案和甲方签订《行业门户认可书》的情况下,甲方购买的行业门户才能由乙方进行正式上传访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制作服务、程序开发、运营服务”。合同签订后,四川博奥公司支付费用45000元。成都蓝海公司工作人员于同年10月书面确认西部审计验资的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整个平台运作监管、负责培训四川博奥公司工作人员对网站具体操作、协助推广活动策划、访问方式等。其中访问方式包括浏览器输入中文域名“西部审计验资.cn”“西部审计验资.中国”“西部审计验资.mobi”(已提交资料至中心,备案中)。
2014年7月11日,双方签订《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行业门户名称西部审计验资,域名xbsjyz.mobi,行业平台空间、域名、服务费续费壹年(2014年7月11日至2015年7月10日),费用3000元”。四川博奥公司随即支付费用3000元。
2014年8月1日,四川博奥公司作为甲方与成都蓝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K+多屏产品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购买K+多屏平台,功能包括数据同步、消息推送、会员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分布式缓存、容灾备份、安全防护;K+企业微站,功能包括微官网;费用共计7800元”。合同签订后,四川博奥公司按约支付费用7800元。
前述合同签订后,成都蓝海公司于2012年6月6日申请购买域名“西部审计验资.cn”,到期日为2013年6月6日。成都蓝海公司于2012年8月4日完成西部审计验资网站建设,刘映钊在《网站认可书》签字确认。2012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西部审计验资网未在通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西部审计验资.cn”于2015年7月30日注册登记在刘映钊名下,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xbsjyz.com”、“西部审计验资.cn”已注册,“xbsjyz.mobi”、“西部审计验资.中国”未进行注册。成都蓝海公司为四川博奥公司在微信平台建设了微信公众号。期间,四川博奥公司与成都蓝海公司多次就网站整改、完善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以上事实有四川博奥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域名邮箱服务合同、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及附件、委托书、服务内容承诺、K+多屏产品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票据、备案网站信息,成都蓝海公司提交的网站认可书、网站截图、微信截图,以及四川博奥公司与成都蓝海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四川博奥公司与成都蓝海公司签订的《域名/邮箱服务合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及《K+多屏产品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成都蓝海公司辩称关于《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的诉讼时效已超过。双方签订的《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并非单一设计制作西部审计验资网站,该合同附件及成都蓝海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书面服务内容,还包括运行监管、人员培训、协助推广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多次针对网站整改、完善进行协商,《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仍在持续履行过程中,故前述合同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成都蓝海公司的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四川博奥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前述一系列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是否解除应具有约定或法定事由。从本案已查明事实可知,《域名/邮箱服务合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系双方建设、运营西部审计验资行业网络平台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其目的为依托“西部审计验资.cn”、“xbsjyz.mobi”等平台,推广四川博奥公司。双方于2012年签订《域名/邮箱服务合同》确定购买域名“西部审计验资.cn”十年,在四川博奥公司按约支付费用后,“西部审计验资.cn”于2015年7月才备案登记在四川博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且期限仅为七年,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根据国家域名管理规定,域名须备案方能访问,导致依托该域名建设的西部审计验资网不能正常运营,案涉合同约定后续监管、培训、推广等也不能正常开展,双方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成都蓝海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四川博奥公司要求解除《域名/邮箱服务合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可要求恢复原状,四川博奥公司基于《域名/邮箱服务合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支付的费用应于退还。因“西部审计验资.cn”已登记在四川博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截至庭审终结该权属未变更,基于《域名/邮箱服务合同》退还的费用应扣除2015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的费用,故确认成都蓝海公司应向四川博奥公司退还费用48960元。关于《K+多屏产品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四川博奥公司陈述K+多屏平台、K+企业微站非独立建设,源码无法转出,双方签订的《K+多屏产品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并无源码转出等约定,合同签订后,成都蓝海公司为四川博奥公司在微信平台建设了微信公众号,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成都蓝海公司存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故四川博奥公司要求解除《K+多屏产品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并退还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川博奥公司另主张成都蓝海公司赔偿预期商业收入损失,除了四川博奥公司陈述外,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成都蓝海公司对此也予以否认,四川博奥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四川博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四川博奥公司自愿撤回要求解除《信息名址注册及信息服务合同》及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确认解除四川博奥公司与成都蓝海公司签订的《域名/邮箱服务合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二、成都蓝海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博奥公司退还费用48960元;三、驳回四川博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四川博奥公司负担1000元,成都蓝海公司负担2025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成都蓝海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更名为万商云集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域名/邮箱服务合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被解除。
2012年6月6日,四川博奥公司与成都蓝海公司签订《域名/邮箱服务合同》,同年6月30日双方签订《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2014年7月11日双方签订《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上述三份合同虽然分别签订,但三份合同系双方建设、运营西部审计验资行业网络平台签订的系列合同,其目的为依托“西部审计验资.cn”“xbsjyz.mobi”等平台,推广四川博奥公司。上述三份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具有关联关系。虽然成都蓝海公司履行了《域名/邮箱服务合同》的部分合同义务,但“xbsjyz.mobi”域名则一直未能为四川博奥公司成功注册;同时因“西部审计验资”行业门户网站一直没有在工信部和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备案,“西部审计验资”行业门户网站一直无法正常打开和使用,导致四川博奥公司通过设立、运营“西部审计验资”行业门户网站实现商业用途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成都蓝海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案涉《域名/邮箱服务合同》《行业门户服务合同》及《行业门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应该予以解除,成都蓝海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成都蓝海公司上诉称其已在2012年6月6日至2013年6月6日为四川博奥公司完成了“西部审计验资.cn”域名的注册,但其提供的网页截图仅显示成都蓝海公司此期间购买了该项域名,并没有该域名使用人的相关信息,故不能证明成都蓝海公司此期间为四川博奥公司完成了“西部审计验资.cn”的注册。成都蓝海公司上诉还主张2012年7月5日、2012年8月14日为四川博奥公司完成了域名“xbsjyz.mobi”注册,但其提供网页截图仅显示“xbsjyz.mobi”曾经在2012年7月5日、2012年8月14日注册,也没有域名使用人的相关信息,故不能证明成都蓝海公司此期间为四川博奥公司完成了“xbsjyz.mobi”域名注册。成都蓝海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成都蓝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4元,由上诉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文宏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