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民初831号之一
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黄龙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胡亚玲,均系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北京无线电厂后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燕。
第三人:长佳实业发展(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海镇巽寮海滨公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黄侨福。
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佳实业发展(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0日,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677元,由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泳通
人民陪审员  胡秀连
人民陪审员  杨天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缪昕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