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616号
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文教产业园C栋。
法定代表人:丁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北洼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宇涵,女,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