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熠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0367号
原告:北京鑫熠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3号楼25层2810。
法定代表人:郝招祥,总经理。
被告:北京筑业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慧新,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
法定代表人:丁燕,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鑫熠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筑业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北京鑫熠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北京鑫熠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熠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翟仟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