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175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北京无线电厂后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