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175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北京无线电厂后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