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民申9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终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