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4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5179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