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950号
原告:***,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尚石民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尚石民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