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4525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原告**姣诉被告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岳阳市自来水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中出现“李春娇”字样,均补正为“李春姣”。
审 判 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梓凡
书 记 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