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882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大道广电中心18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宇宙。
原告**诉被告岳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