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速之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恒泰家具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终1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速之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250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M4YDE60。
法定代表人:姚凤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城勇,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公侯,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恒泰家具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开发区机械建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3983917H。
投资人:吴大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岳阳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大道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0458D。
法定代表人:李宇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诚,男,汉族,1992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四兵,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姚凤霞,女,汉族,1992年8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审被告:张亚娟,女,汉族,1993年10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城勇,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公侯,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速之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恒泰家具厂、岳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陈诚、陈四兵、原审被告姚凤霞、张亚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速之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城勇、罗公侯,被上诉人岳阳市恒泰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波、岳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陈诚、陈四兵、原审被告姚凤霞、张亚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城勇、罗公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速之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顺容
审判员  任 燕
审判员  张 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或者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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