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岳阳市五行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7426号

原告:岳阳市五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328号2幢320室。

法定代表人:梁强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震,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介明,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康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费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朝斌,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岳阳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宇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五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岳阳市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五行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五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岳阳市五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朝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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