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859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大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