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641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057室。
诉讼代表人:杨文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易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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